法律的建立,不但对不法的人起阻吓作用,同时也慎防执法者滥用公权力,前者危害社会规范,和后者危害法治。
陪审员是坐在那儿旁听案件,还是对案件响有实质性司法决策权?现在似乎是前者,这样一来,民众的感觉也就没有进入司法过程的正规渠道。相反,它更多关涉本地的生活习俗、商业惯例、人情世故,依据这些规则裁判,就足以定分止争,令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总之,一个有效运转的司法体系必然是多元的,在职业化的国家法院体系的底部,存在着一个非国家的法庭网络体系。南方都市报,2008,9,7司法怎样走群众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撰文说,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始终坚持职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方针。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对案件的辨析,取决于他的技艺理性。只有在此之后,法院所宣告的强制措施才会被当事人、也被整个社会视为实现了正义。也就是说,法院首先是一个说理的地方。
所谓社区法庭是与国家法庭相对而言的。他们说出的感觉不应被视为民众的感觉,民众的感觉得由民众自己来表达。界定清楚法官与参审员责权实施意见还特意强调了职业法官与人民参审员具有同样的权限和地位上的对等性,以防止法官不适当地施加压力、左右参审员的态度或意见。
人们究竟是出于司法参与的意愿而来,还是出于对罚款的担心而来?从很多相关人士对强制性选任或半强制性传唤表示不满的事实来看,后者的影响应该不小。这是为什么?对于像日本这样的东洋国家,司法现代化改革只能通过职业化或者精密司法的方式来推进和落实?司法参与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出现了失误,改进的关键在哪里?各种经验和教训很值得再三玩味。所以,在战后民主化改革中,司法参与并没提上议事日程,六十六年来,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精英化成了社会的基本共识。来源:南方周末 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日本司法改革 。
因此,一些专家对裁判员易受被害人亲属哭诉的影响、忽视被告的申辩、偏好重罚的问题也表示了忧虑。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可以指出不少。
随后还有十八起裁判员参与处理的诉讼将在九、十月间陆续在各地法院开庭。虽然参与基层审判的公民并非随机抽选,但中级、高级法院的参审员在基层既定参审员名册里随机抽选而产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很有特色,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有关人员遴选和委任的条件极其暧昧,大都能上不能下,结果出现了任期不断延长、半职业化的倾向。鉴于消极的民意,国会开始重新讨论裁判员制度的当否,持批判态度的议员人数不断增加,甚至有人提出违宪之议。
关于中国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诱因,还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不敢遽下定论。在暗箱操作严重的地方,司法参与的最大优势在于使审判过程透明化,大幅加强法庭辩论的权重,但日本民众参与热情并不高。按照法律规定,对无故缺席的公民,必须科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最高法院也设立了检验裁判员制度运行效果的组织,预定三年后决定存废修改的方针。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初期阶段,参与审判的公民在法庭上大都一言不发,使得诉讼活动的时间比预定大幅度缩短。在这个意义上,的确有必要认真而细致地考察日本裁判员制度的设计和今后在各地实施的成败得失,为中国司法参与的制度化和改革提供更可行的具体方案。
在审理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时,还可以选任具有特殊知识和经验的专业裁判员参与司法。另外,确保参审员履行守密义务、抵制外部干预的制度安排也还残缺不全,需要逐步完备。
因此,只要基本诉讼法的这些条款没有修改,人民参审制名存实亡的风险就非常大。但无论如何,中国模式基本上可以归类于参审制范畴。结果是裁判员由针对不同的个案随机抽选、匿名表记、没有任期的公民6位构成(类似陪审制),但他们的职能不仅限于定罪,还与3位职业法官一起从事量刑(类似参审制)。日本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困难,中国都需要关注和研究,以为借鉴日本的裁判员法在2004年通过,经过五年准备,终于实施。另外,公害诉讼等后现代型司法现象加强了民众对审判庭的关注和压力活动,也使得欧美法理学的司法参加论得到比较广泛的共鸣。这样的定位也与陪审员迥异
来源:南方周末 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日本司法改革 。另一种是欧陆式的参审制,选定某些公民在任期内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两者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同等的权限。
公众传媒还主张,即使在一般民刑案件中,深居简出的法官的正义感和判断也越来越与老百姓的要求脱节,需要通过门户开放的方式矫正偏颇。中国参审员的独特选任方式就在日本通过裁判员法的2004年,中国也修改了相关制度,于年底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意见》。
这样的定位也与陪审员迥异。由于对究竟应采纳陪审制还是参审制存在尖锐的意见对立,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松尾浩也向国会建议结合陪审制与参审制的特征、优点进行制度创新。
在暗箱操作严重的地方,司法参与的最大优势在于使审判过程透明化,大幅加强法庭辩论的权重,但日本民众参与热情并不高。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司法参与制度化都是要避免职业法官的视野盲点,把民众的正义观和诉求适当反映到审判过程中,使判决更能得到社会支持,因而更有说服力和实效。因此,一些专家对裁判员易受被害人亲属哭诉的影响、忽视被告的申辩、偏好重罚的问题也表示了忧虑。最高法院也设立了检验裁判员制度运行效果的组织,预定三年后决定存废修改的方针。
因此,只要基本诉讼法的这些条款没有修改,人民参审制名存实亡的风险就非常大。无论如何,这样的选任方式与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完全不同。
关于中国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诱因,还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不敢遽下定论。结果是裁判员由针对不同的个案随机抽选、匿名表记、没有任期的公民6位构成(类似陪审制),但他们的职能不仅限于定罪,还与3位职业法官一起从事量刑(类似参审制)。
这个新规则明确了中国式参审员选任的条件,即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基层的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候选人名单,再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任命。尽管日本有关当局在导入裁判员制度之际慎之又慎,还是早早地就出现了重蹈上个世纪覆辙的形势。
另外,公害诉讼等后现代型司法现象加强了民众对审判庭的关注和压力活动,也使得欧美法理学的司法参加论得到比较广泛的共鸣。既然裁判员或者陪审员、参审员是不懂专业的普通公民,那么法庭里的沟通活动就必须减少专业术语的比率。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初期阶段,参与审判的公民在法庭上大都一言不发,使得诉讼活动的时间比预定大幅度缩短。我认为,强化当事人在法庭的抗辩活动,这才是司法参与的本质所在。
日本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困难,中国都需要关注和研究,以为借鉴日本的裁判员法在2004年通过,经过五年准备,终于实施。参审员不用职业化实施意见还设立了人民参审员的资格要件以及必须接受法律专业培训的规定,这就很有可能进一步加强职业化或者半职业化的倾向,甚至使推广参审制成为法院变相扩编的手段。
人们究竟是出于司法参与的意愿而来,还是出于对罚款的担心而来?从很多相关人士对强制性选任或半强制性传唤表示不满的事实来看,后者的影响应该不小。既然他们不能像职业法官那样事先仔细阅读大量卷宗,那么公开辩论就必须具体、详尽而有充分的说服力。
虽然司法诸机关起初持消极态度,但后来也都同意让公民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于是有了裁判员法的制定。所以,在战后民主化改革中,司法参与并没提上议事日程,六十六年来,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精英化成了社会的基本共识。